今天是
  •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 网站无障碍
  • 您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解读(四)——《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5-10-09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检务督察部  【字号: | |

    2019年8月23日,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检察人员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检察人员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均应记录报告。

    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职能,请您免开说情尊口!


  • 检察微博
  • 检察微信
  • 检察头条号
  • 检察抖音号
  • 通知公告
  • 智能法律咨询
  • 廊坊法治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