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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风险多 理性避坑听我说

时间:2023-08-07  作者:付桂娇  新闻来源:市院第五检察部  【字号: | |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相比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纠纷多等劣势。近年来,廊坊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风险点多集中在变相收取砍头息、签订留白借款合同、出借银行账户连带担责、向第三人还款效力认定等方面。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当事人因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足陷入到民间借贷纠纷中,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亟需予以提醒、引导、规避。为让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精准避坑,降低诉讼风险,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民间借贷避坑指南,为您安全借贷保驾护航。

一、隐藏的“变相砍头息”要辨识

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相比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纠纷多等劣势。近年来,廊坊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风险点多集中在变相收取砍头息、签订留白借款合同、出借银行账户连带担责、向第三人还款效力认定等方面。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当事人因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足陷入到民间借贷纠纷中,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亟需予以提醒、引导、规避。为让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精准避坑,降低诉讼风险,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民间借贷避坑指南,为您安全借贷保驾护航。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小贷公司、网贷平台乱象滋生,新型借贷陷阱越来越多,且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借款人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报警,防止泥足深陷。不要相信“无利息、低门槛”等借贷广告,如确需资金周转,应选择正规借贷机构。

二、留白借款合同不能签

部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先在留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由出借人补写空缺的内容并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借款,这样看似交易便捷,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在留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借款人在对借款合同主体和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借款意思表示,是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因此留白借款合同的内容被明确后,借款人应承担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诉讼纠纷,借款人主张留白借款合同内容系他人填写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靳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借人靳某要求借款人梁某签订留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靳某向梁某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但于当日即要求梁某转入案外人账户20万元。双方实际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每月利息8%,但靳某在留白借款合同上自行填补了“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天”等内容。后靳某向法院起诉,梁某虽在庭审中抗辩实际借款仅为80万元,尚未到借款期限等,但均被法院认定为没有证据证实而未支持其抗辩。

检察官提醒: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不要签署留白借款合同。签订制式借款合同时,要将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等关键借贷要素填好。如手写借条,内容要做到全面规范、具体明确、无歧义,尽量不要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当事人在空白处事后单方添加内容。

三、出借银行账户要担责

日常生活中,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部分人在出借银行卡时没有意识到出借行为的风险,自认为即使涉及经济纠纷,也不应由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但实际上,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均规定了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一旦涉及到损害他人利益或违法活动,极有可能让出借人陷入债务纠纷。如汤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林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某投资公司为林某介绍出借人,该投资管理公司指示林某将20万元直接转账给该公司员工汤某个人账号,后某投资公司向林某支付利息6000元,后不再支付。林某向汤某和某投资公司主张还款。汤某虽然抗辩自己未实际掌握和使用该银行账号,而是某投资公司实际使用,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向汤某共同偿还20万元。

检察官提醒: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应增强对出借银行卡行为的充分认识和重视,金融机构也需要对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稳定。

四、向第三人还款需谨慎

根据债务履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向谁借款就应当向谁偿还。借款人应当将还款资金直接交付给出借人或者汇入出借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实践中,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将还款资金交付给第三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借款人并未留存相关证据。在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已向第三人还款,出借人往往以不认识案外第三人,第三人与借款人另有交易为由不予认可。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借款人往往因证据不充分不获法院支持。如在史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邢某多次向史某借款共计10万元,后在史某的口头指示下,邢某将还款转入第三人于某账户,但史某仍起诉邢某要求偿还借款,诉讼中邢某抗辩已偿还给于某,但史某不认可,于某未出庭作证,邢某与于某账户又存在多笔交易往来,无法查明转账款项是否为向史某的还款,最终法院未采信邢某的主张,判决邢某向史某偿还借款本息。

检察官提醒:借贷活动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当出借人指示借款人向第三人还款时,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凭证,写明其指示交付人的姓名、账户信息等内容,或者借款人在转账给第三人时,备注“向出借人XX的还款”等内容,留存好有关凭证。

民间借贷套路千变万化,请您收好这份避坑指南,有效规避风险。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需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如不慎掉坑,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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