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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当下甚至一段时间以后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全球疫情仍在蔓延,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散发病例,我们廊坊也正在打响抗击新冠肺炎的攻坚战。在这个特殊的春天里,我们更需要做到戴口罩、勤洗手、注意食品卫生,做 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持防疫“三件套”。在这“三件套”之中,佩戴口罩可以有效减少病毒传播机会,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因此,佩戴口罩就成为一种简捷有效、人人都能做得到的防控手段。一只小小的口罩,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健康,体现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疫情期间社会秩序稳定、人民抗疫信心坚定的有力反映。
但是,却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在疫情爆发之后,发现口罩虽小,却人人需要,市场需求量惊人。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邵某是一名外贸从业人员,在得知新冠疫情爆发后市场急需口罩,便来到义乌寻找货源,以便转手卖出,赚取差价。这天,邵某先后两次从田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毛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毛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后来,这批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涉及“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苏州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销售。仅用10天时间,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方某某也因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劣质口罩。
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损害的不止是民众的健康,更是国家的防疫大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里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其他成分,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产品自身明示的质量要求,使产品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使用性能;“以假充真”既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也包括虚构产品的使用性能;“以次充好”既包括以低等级、低档次、低价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高价的产品,也包括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则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法条里所说的“销售金额”则是销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产品本身的成本和销售所得的利润;这里需要注意,多次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要累计计算。当然,如果误将伪劣产品当作正品生产、销售,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抗击新冠疫情的斗争仍然在持续,也许会是一场持久战,但是庄严的法律决不允许有人趁机制假售假、浑水摸鱼。贪图一己私利,无视社会秩序和人民健康的不法之徒,必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