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香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通过社交网络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香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4月蒋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初中女生被害人丽丽(化名),后添加丽丽为微信好友。蒋某某明知丽丽不满十四周岁,仍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向丽丽发送淫秽言语、淫秽图片,又以给被害人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引诱被害人给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并约被害人见面,因被害人母亲发现报警而未能得逞。同年5月6日蒋某某被警方抓获,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2021年7月该案被移送香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研读了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确认蒋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官认为:蒋某某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微信软件,以引诱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蒋某某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蒋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既遂。于是,香河县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香河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隔空”对儿童实施猥亵依然构成犯罪。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