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高管人员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提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
在得知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时,徐某激动地说:“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宽大处理的机会,我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性,一定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今后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他表示,回到企业一定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情回顾:2019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与新源道交口处,与骑行的高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经对徐某抽血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事后,徐某向高某积极赔偿并得到高某的谅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建议判处实刑,但鉴于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前处于抗击疫情和加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特殊时期,徐某系一家民营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其企业在建项目工地陆续准备复工,徐某在施工现场负责项目对外协调事务和疫情防控工作,为了帮助徐某返岗,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作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疫情发生以来,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恪守公正立场,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努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您:疫情当前,勿忘安全,切莫心存侥幸,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