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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主要罪名立案标准

时间:2021-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破坏环境资源主要罪名立案标准

  一、【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四、【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达到二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一百株至二百株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达到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五百株至一千株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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