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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18-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2)属于本院管辖;(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二)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哪些书面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如果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申请民事案件监督须知

  (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即:(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时应当递交哪些书面材料?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3、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4、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5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三)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符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上规定;

  3、本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4、不具以下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民事案件监督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行政案件监督须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请监督的时间要求

  当事人依照上一条第1项、第2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上一条第3项、第4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其他未规定事项,参照行政案件监督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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