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时间,一个月;
(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三)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七日以内;
(四)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作了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七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