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15-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造成打击不力或不该捕而捕,损害法律尊严的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检察机关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走进廊检

  • 检察微博
  • 检察微信
  • 检察头条号
  • 检察抖音号
  • 通知公告
  • 智能法律咨询
  • 廊坊法治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