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时间为七日;
(二)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为十五日;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四)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