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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07-0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检察权运行透明度,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全市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就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检务公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检察干警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关司法公开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刻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思想理念,切实把检务公开纳入到检察工作大局之中,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深化检务公开效果,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同时用检务公开倒逼检察干警思想素质和能力素质的提高,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检务公开的原则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有关活动和事项。在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公开,在各个检察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监督,确保各项检察权能的全面、正确和规范行使。

  (二)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牢把握“为民、务实、清廉”的核心,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使检务公开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三)坚持全面真实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原因外,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尽最大可能全面公开,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全面知晓检察工作的各项办案流程规定和具体履职情况。

  (四) 坚持开拓创新原则。顺应法治中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做好成熟经验的转化和推广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检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务公开的内容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包括权力归属、内部运行流程、易发生问题环节和预防对策。

  2、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

  3、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

  4、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5、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

  6、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

  7、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8、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1、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案件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3、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4、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四、积极拓展检务公开的形式

  各院各部门要不断拓宽检务公开载体形式,除了设置宣传栏、印发检务公开手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方式外,还要加强电子检务公开,依托高检院即将建立的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互联网统一查询平台,加强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构建开放、动态的检务公开新机制;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组织形式,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宣传周和新闻发布会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公开及时,加强与群众的直接交流互动,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要不断加强检务公开硬件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电子显示屏等现代化设备,加强检务公开大厅建设,设置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增强滚动式电子显示屏的播出力度,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让群众及时了解检察职能、业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检务公开工作机制是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和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各院各部门要按照省院和市委政法委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下列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加强不立案、不逮捕、

  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对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需经上级院审核后公开。

  (二)建立健全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或依诉讼参与人的申请组织开展公开论证和答复活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确保答复的准确性和法律性。

  (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理上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情,宣传社会正能量。

  (四)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监督机制。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敷衍、公开不及时和不充分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健全检务公开考评机制。科学制定检务公开考评指标体系,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作为单独考核内容与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并列考评。

  (六)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大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财力和物力投入。

  六、切实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院要站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使检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要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本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检察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配合抓,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使检务公开工作“转型升级”,达到一个新高度,把省市委部署的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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