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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民事检察保障的意见

时间:2020-02-25  作者:赵宁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可能会出现高发态势,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

  待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最高检、省委、省院、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廊坊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关于依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民事检察保障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改进办案方式,做到防控、办案“两不误”。全市民事检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最高检、省院关于疫情期间对案件受理、办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在落实好各项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确保民事检察办案工作有序运转。对于因疫情引发的民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要优先办理、快速办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办理和工作情况、问题等,要及时上报市院。

  《意见》要求,要加强与法院沟通,统一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监督尺度。对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要及时启动检法案件会商机制,开展风险排查和评估。与法院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执行政策,对特殊类型案件要把握监督尺度。对疫情期间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积极与法院沟通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对已经发生的审判违法情形,要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化解

  矛盾纠纷。

  依法妥善处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双方分担损失的案件,要谨慎监督。

  依法妥善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遵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涉及疫情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以各种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企业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受害人的主张。

  依法妥善处理有关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法促使金融机构和借贷人协商解决纠纷。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 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处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对于在疫情期间高价出售防护用品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拒绝返还合同价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受害人解除合同。经营者明知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依法妥善处理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要进行具体研判,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管控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隐私权、名誉权纠纷,应当谨慎监督。在网络等公众场合利用疫情恶意侵害特定对象隐私、名誉的,可依法采取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受害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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