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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倡议书

时间:2021-06-16  作者:李海锋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具体部署,全国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填报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

  当前,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各项部署,集中整治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五个过硬”的检察队伍,市院党组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坚守“十个坚决做到”,并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坚决做到不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坚决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九、坚决做到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坚决做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不出现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上述承诺,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欢迎举报违反“三个规定”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316-2236541

  信件举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8号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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