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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再获“省级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时间:2017-09-07  作者:王宗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批准在《河北日报》公告的“2016年度河北省‘省级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和保留荣誉称号单位名单”中,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廊坊检察系统共有5个单位获得该荣誉称号。

  近年来,廊坊市检察系统充分发扬“厚德尚法、秉正担当、敢为人先、止于至善”检察新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职能、狠抓办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加强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为抓手,坚持以精神文明建设凝聚正能量,广泛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法制进校园教育、“木兰有约”法制进社区等一系列法制宣讲教育活动,扩大了廊坊社会法治教育覆盖面,增强了全市人民的法治观念。为更好地展示廊坊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呈现优秀廉政文化成果、宣传法治廊坊良好形象,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进行宣教中心建设,建设后的宣教中心将成为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的课堂,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地,司法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平台。

  再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标志着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为下一步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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